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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出台

2021-06-17

      根据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6月2日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提高卫星林火监测的能力和服务水平。2003年颁布实施的《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提高卫星林火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卫星林火监测成果的应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星林火监测机构与职责任务

(一)卫星林火监测机构
      全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东北监测分中心(设在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西南监测分中心(设在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和西北监测分中心(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共同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防火办)林火监测业务部门的卫星林火监测业务应纳入全国卫星林火监测管理体系。
(二)业务管理
      1、监测中心负责对各监测分中心的业务指导,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组织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拨付业务经费,并进行卫星林火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2、北方(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应为各自监测分中心开展卫星林火监测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监测中心和各分中心应配备责任心强,有专业技术基础、懂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并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实现专人专岗。
      4、卫星林火监测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技术熟练程度。
      5、省级卫星林火监测业务部门应接受监测(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确保卫星林火监测成果的数据格式兼容,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为备份。
      6、各监测分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监测中心提交年度林火监测工作报告和业务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职责任务
      监测中心、监测分中心和省级卫星林火监测业务部门应按照《卫星林火监测成果编制规范》规定,做好卫星林火监测工作:
      1、负责卫星林火监测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2、负责监测区森林火灾日常监测;
      3、负责监测区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连续跟踪监测;
      4、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火办)的要求,协调监测区省级防火办进行森林火灾的损失评估;
      5、指导监测区各省(区、市)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实和反馈工作;
      6、开展常规热源点调查,建立常规热源数据库,组织卫星热点的地面核查,提高卫星林火监测准确率;
      7、为各省开展卫星林火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条   卫星林火监测责任区划分

      按照就近和监测工作量均衡的原则,对监测中心和各监测分中心的林火监测责任区划分如下:
      1、监测中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2、东北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不含)以东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及上述省区与我国接壤的邻国边境地区。
      3、西南分中心: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以及上述省区与我国接壤的邻国边境地区。
      4、西北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含)及以西地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自治区以及上述省区与我国接壤的邻国边境地区。
      遇有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点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根据国家防火办要求,由监测中心统一调配卫星林火监测资源。

第三条   卫星林火监测报告的组成

      卫星林火监测报告包括:卫星轨道预报、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两部分。
(一)卫星轨道预报,预报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接收处理的卫星进入地面站可接收范围的时间和覆盖范围预报,内容包括卫星名称、出入境时间、覆盖范围、监测成果提交时间等内容。
(二)一般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内容包括:卫星监测原始图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单;无热点时,只有公众监测图像。
(三)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在一般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的基础上,增加火点文件和火线文件。

第四条   卫星林火监测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卫星轨道预报的提交、下载时限
      有卫星数据自主接收系统的监测(分)中心、省级防火办应于每天8时30分前,下载卫星轨道预报,根据当前的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灾发生和分布情况统筹调配卫星接收系统,编辑当天卫星轨道接收计划,提交至森林防火网业务系统“卫星轨道”栏目中。
      无自主接收系统的分中心应于每天9时前下载、浏览卫星轨道预报,了解掌握卫星覆盖本单位监测责任区的时间和预估卫星图像共享平台的转发时间。
(二)卫星图像数据接收时限
      卫星图像接收系统设置成自动按轨道预报列表进行图像数据接收、预处理模式,由后端处理软件自动将预处理后的卫星图像数据及时上传到卫星图像共享平台。
      无自主接收系统的监测分中心应依据轨道预报时间20分钟内从卫星图像共享平台下载接收卫星图像数据。
(三)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的提交时限
      按照卫星轨道预报时间,应在每次卫星数据接收、预处理完成后30分钟内向森林防火网业务系统发布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监测责任区同时多个省区有热点或省区的热点较多时,发布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夜间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的提交时限
      当白天的监测未发现热点或监测报告的林火均已扑灭,晚22时(冬季晚20时)以后接收的卫星图像可在次日早8时前处理并提交监测成果。

第五条   卫星林火监测图像的定位精度要求

      为提高卫星林火监测热点的位置精度,应采用下列定位方式对卫星林火监测图像进行认真的定位,确保卫星林火监测图像的定位精度优于1像元。
(一)对接收的整轨监测图像进行校正,使矢量地理信息与明显地物较好地复合;
(二)在制作省份热点报告时,对该省份范围内的矢量地理信息与地物复合情况进行调整,使之更好地复合;
(三)在提取每个具体热点信息时,对热点附近矢量地理信息与地物复合情况调整,确保能够很好地复合。

第六条   卫星林火监测图像制作的要求

(一)当发现监测区某省(区、市)有位于林地(含灌木林地、林缘地带)上的2像素及以上热点时,应按编号规则进行热点标注,制作卫星林火监测报告单。
(二)当连续两次监测中发现在同一位置有热点,应使用上次监测报告中该热点的编号,并标为“连续”;如上次监测反馈为林火,且目前尚未扑灭,即使本次监测未发现该火场有热异常点(为0像素),也需标注其位置和0像素,并制作卫星林火监测报告单。
(三)当监测发现东北林区发生20像素及以上热点、其它监测区域发生16像素及以上热点,并经省级防火办反馈确认为林火(或荒火)时,应提取并保存包含该火场全部火点、火烧迹地的火点(FP)文件和该火场边界的火线(FL)文件。
(四)当进行重特大森林火灾连续跟踪监测时,应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指示,选取该火灾有代表性时段的监测图像,制作反映火灾发展蔓延过程的六联张监测图像。
(五)当监测发现我国境外5公里内有3像素热点、20公里以内有10像素以上热点时,需制作境外监测热点报告。境外热点的监测报告使用比邻省(区)监测报告的文件名进行报告,省代码使用"JW"。
(六)当没有监测到热点或监测到的热点像素数未达到上述标准时,按东北、华北、中南、华东、西南、西北等6个大区制作保存公众监测图像,公众监测图像应以100%显示比例保存。

第七条   卫星林火监测报告的发布和通报要求

(一)一般热点发布。监测发现较小的热点时,仅向森林防火网业务系统发布卫星林火监测报告单(FC文件)和监测图像,电话通报国家防火办值班室和相关省级防火办。
(二)较大热点发布。监测发现东北林区发生20像素及以上热点,其它监测区域发生16像素及以上热点,并经省级防火办反馈确认为林火的,除发布卫星林火监测报告单(FC文件)和监测图像外,还应发布该火灾的火点文件(FP)和火线文件(FL);同时以手机彩信、微信方式报送国家森防指副总指挥、防火办领导、各防火处处长及赴火场工作组成员,电话通报国家防火办值班室和相关省级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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